关于印发《包头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 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医保发〔2021〕11号
发布时间:2022-07-14发布单位:

市医疗保险局、市药采中心,各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自治区医保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0〕19)精神,包头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包头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包头市财政局

2021年2月4日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2月4日印发

 

 

包头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

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精神,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积极性,增强联动改革效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核定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结余留用医保资金

市医疗保障局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或总额控制指标内,对纳入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以下简称“集采药品”),在采购周期内按年度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按照集采药品结余留用医保资金计算办法计算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资金(附件1)(市药采中心负责)。

二、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政策落实情况考核(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科、市医疗保障局价采科、市药采中心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一)考核内容:包括执行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定、合理控制药品费用和落实集采、价格等改革政策情况(附件2)。

(二)考核方式:将考核内容纳入医保协议管理,采取与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结果运用:根据考核内容及分值进行评分,总分≥80分为优秀,按结余测算基数的50%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结余留用医保资金;60分≤总分<80分为合格,按结余测算基数的25%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结余留用医保资金;总分<60分为不合格,不予支付结余留用医保资金。

三、规范结余留用医保资金管理和使用

(一)结算留用资金。根据考核结果,测算结余留用资金(市药采中心负责)。集采药品结余留用支出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医保经办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请款,对考核合格的医疗机构按年度进行支付(市医疗保险局负责)。

(二)规范资金使用。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分配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分配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激励其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做好财务核算,接受相关部门审计核查,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鼓励使用中选药品。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超出约定采购量部分,在核定结余测算基数时可不计入集采通用名药品医保支出金额(市药采中心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医疗保障部门落实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政策,做好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结余留用资金核定和结算等工作。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使用,充分发挥结余留用医保资金激励约束作用。要进一步规范集采药品采购、使用和回款工作,如实填报约定采购量、优先使用中选药品、严格履行协议约定,最大化结余留用医保资金。

(三)各相关部门要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国家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做好结余留用工作与医保支付标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财政补助等相关政策的衔接,避免重复补偿,确保工作实效。

附件:1.结余留用资金计算办法及相关数据来源

      2.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考核指标及分值

附件1

结余留用资金计算办法及相关数据来源

 

一、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约定采购量基数×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

1.约定采购量基数:由医疗机构上报并经医保部门核准后的预采购量,参考集采通用名药品的上年度实际采购量。(市药采中心提供)

2.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实施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前同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市药采中心提供)

3.统筹区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市医疗保险局提供)

4.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 市医疗保险局提供)

二、结余测算基数=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中选价格+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平均报销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

1.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基数乘以“带量比例”50%-70%)。(市药采中心提供)

2.中选价格:国家组织集采药品中选结果。(市药采中心提供)。

3.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同通用名非中选产品采购数量乘以价格 (市药采中心提供) 。

附件2

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考核指标及分值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分值

计算公式

考核要求

 

执行药品集采规定

是否按时完成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

20

 

/

未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则不予支付集采药品医保结余留用资金

医疗机构对生成的结算单按时完成电子签章,确保30天回款

15

15天内签章金额÷结算单总金额

可按照协议约定回款期限考核

 

 

 

合理控制药品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费用增长率

15

本年度药品支出额÷上一年度药品支出额

合理控制医疗机构药费总额的增长

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占比

5

非中选产品采购量÷该通用名药品总采购量

控制非中选产品的适度使用

非中选产品采购金额占比

 

5

非中选产品采购金额/该通用名药品总采购金额

控制非中选药品的适度使用

 

疗效近似的其他通用名药品费用情况

 

 

5

疗效近似药品本年度药品费用÷上一年度该组药品费用

可根据疗效近似的药品可参考中选品种监测方案及清单考核,防范未纳集采同通用名其他药品非正常增长

 

 

落实集采、价格等改革政策

 

线下采购占比

 

15

定点医疗机构实际药品采购金额-平台采购额÷定点医疗机构实际药品采购总额

按要求规范线上采购、阳光采购

执行集采政策(如报量、采购、签约等)的违规次数

 

10

 

/

如实报量,规范签约,主动配合集采工作

 

价格违规次数

 

5

 

/

执行医保部门政策,按实际服务数量收费,公开透明

集采中选药品的规范流转

5

/

医疗机构不得串换或转卖集采中选药品

总计

100